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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0 次浏览
工商注册公司关联企业无租使用房产涉税如何计算 本公司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除直接对外股权投资以外,无其它收入,从投资的热电厂和科技担保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是否回到...
工商注册公司关联企业无租使用房产涉税如何计算
本公司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除直接对外股权投资以外,无其它收入,从投资的热电厂和科技担保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是否回到本公司还要按25%交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应缴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从事车站视频广告业务,各火车站安排相关人员为我方视频媒体(电视机)进行清洁、黑屏检查等工作,我单位按月支付相关人员劳务费,我单位按规定一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最近我单位注册地点变更,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单位同时还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我单位未查到相关的税法依据,要求现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具体的税法条文依据,但具体人员一直未能明确告知。请问我单位是否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具体法律条文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规定: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境内个人提供劳务,目前并不在营业税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范围内,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前,支付个人劳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并不是营业税法规规定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但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委托支付个人劳务费的单位代征税款。
某房开集团出资成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B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 A公司开发一栋大厦,将其中1-33层出租给B公司用于酒店经营,并签订了无租使用协议,针对此项业务:是以A公司为纳税人,根据该栋大厦原值计算被出租的1-33层房屋的余值按1.2%申报缴纳房产税;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对此项业务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核定租金,向A公司按5%征收营业税同时按1-33层的租金从价按12%计算出租部分房产的房产税。请问,应按哪种方式计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B公司无租使用A公司房屋应按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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