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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外资公司注册商事登记“严管”就见实效

中卫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30 次浏览

外资公司注册商事登记“严管”就见实效众所周知,外资公司注册商事登记改革是中央和广东深化改革,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全国改革试点,外资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商事登记“严管”就见实效

众所周知,外资公司注册商事登记改革是中央和广东深化改革,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全国改革试点,外资公司注册从2012年5月起在全国和全省率先实施“宽进”,实现外资公司注册从“先证后照”到“先照后证”的转变。

  改革以来,外资公司注册市场活力得到持续释放,新登记公司的数量月均增长约35.6%。但正如财税1688所指出的,外资公司注册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只是其中一个目的,改革还要确保市场有序和规范运作,只有有序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才能让市场主体的活力不受伤害,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实际上,这也是外资公司注册商事登记改革在启动之初最让人担忧之处。在改革之初,不少人由此如下议论,由于放宽的准入门槛,商事登记改革有可能会产生两大极端的后果,一是让这里成为投资者的乐园,一是让这里成为骗子的“天堂”。因为,商事登记变“实缴制”为“认缴制”,并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确实降低了市场的运作成本,但也在制度上为市场主体注册成立各种“皮包公司”打开了一个“缺口”。

  如果外资公司注册改革放任市场自流,市场将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背景下,最终让向社会放权、向市场放权的“宽进”改革以失败告终,转变政府职能亦将无从谈起。而要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关键的一着就得建立完善的后续监管体系。因此,顺德启动“严管”改革对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确保改革成效意义重大。

  纵观外资公司注册整个后续监管方案,亮点不可谓不多。比如方案以“清单管理”方式重新明晰了各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职责,构建起一个与大部制相匹配的大监管机制。在新型监管方案之下,尽管政府必须为市场经济运行承担监管责任,但政府已经不再是“无限责任公司”,也不再是一方“单打独斗”、大包大揽的格局,而是政府与行业、公众、司法等方面一起来分担和承担监管责任,并且有着各自明确的责任边界。

现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自1992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最主要形式。据统计,截至2014年1月底,全国实有各类企业1527.84万户,其中公司(含外商投资的公司)1224.9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80.17%。但制度设计中注重政府管控、准入成本过高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按照公司法修正案和《方案》,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更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更好地让现代企业制度为发展我国经济服务。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更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更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更大限度的降低。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我们也注意到,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我们以为,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此次改革就是要将市场可以解决的问题交还给市场,同时加强主体自律、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最终建立诚信经营的市场体系。因此,《方案》要求强化企业自我管理。通过强化企业自律自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既可以促进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也可以有效地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外资公司注册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当然也就要求外资公司注册企业同时必须成为责任主体。放宽注册资本等事项管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就是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管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管。尤其是外资公司注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起来后,公示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相关信息更加透明,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将被如实披露,为社会公众、政府各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将对企业形成较强的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作用,这对于企业加强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强化企业自律自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内外并举,使企业充分发挥遵纪守法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要通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积极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切实做到践诺守信。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履行好相关信息公示义务,接受好外部监督约束。另一方面,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外资公司注册企业要自觉地根据制度的变化健全自我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股东间的监督和约束,发挥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落实外资公司注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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