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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非现金付款凭证等相关支出是允许在税前扣除

深圳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07 次浏览

我们在审核县城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账务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的个人在税局代开的工程款发票,涉及种类繁多、金额巨大。经过统计,发现金额高达6000万元,我告诉财务经...

我们在审核县城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账务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的个人在税局代开的工程款发票,涉及种类繁多、金额巨大。经过统计,发现金额高达6000万元,我告诉财务经理这些发票不符合业务常规,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
 
财务经理说:你别动不动就拿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来吓唬人,我们公司的这些工程款支出,相关的合同、发票、资金流都是一致的,完全符合“三流合一”的规定,怎么可能是虚开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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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三流合一是不错,但是,这无法说明业务的真实性!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有一些零星的工程,交给自然人个人来做,由个人去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这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绝不可能像贵公司这样,一个8万平方米的项目,有6000万元的工程是由自然人做的,这很不正常!
 
财务经理说:怎么不正常了?
 
我告诉财务经理:首先,这么大的工程交给自然人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其次,经过我们的统计,这6000万元发票中,有5800万元是由李XX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内容涉及门窗安装、道路施工、绿化、电缆采购、外墙保温等等,你不觉得这太假了吗?难道李XX是超人吗?
 
财务经理说:你是想说李XX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吗?请问,你有什么证据?这些发票都是在税局代开的,税局自己开具的发票,自己都不承认?如果说是虚开发票,那也是税局虚开!
 
我对财务经理说:税局在代开发票的时候,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比如:合同、申请代开发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缴纳税款凭证等等,至于业务的真实性,需要代开发票人自己负责。
 
财务经理说:你说的都是你的一家之言,我不认可!
 
我对财务经理说:你不认可没关系,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贵公司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排查,我们发现了风险,应当如实向贵公司汇报,并且在报告内披露,至于怎么做,那是由贵公司自行决定!
 
财务经理说:你不仅不帮着企业想办法,还净挑毛病,我看咱们没法合作了!
 
呵呵,你都没给我想办法的机会,让我怎么想办法呢?
 
既然没法合作了,那我得通知你们老板一声啊,于是,我把问题又向老板叙述了一遍。
 
老板很坦诚,人也很实在,对我说:您别生气,你说的这个问题我是知道的,实话告诉你吧,我以前是做农业的,现在的项目是我踏入房地产行业干的个项目,没经验。在项目刚开始,总包方的发票还能跟上,可是越往后越拖欠发票,到现在为止,我们的工程款基本上付清了,可是总包方还欠我们5800万元的发票。
 
我对老板说:那继续找总包催要发票啊,实在不行就起诉,走法律程序!
 
老板说:现在没地方起诉去了,我们最近才知道被骗了,干我们公司项目的总包方是挂靠的,现在都已经注销了,所以,我也知道让人去税务代开发票可能会涉嫌虚开发票,但是确实是无奈之举,请您还要帮我们想想办法。
 
我对老板说: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也好办,财务经理没给我说实话,我一提到涉嫌虚开发票,他就发火了。
 
老板笑着说:你不知道,李XX是财务经理的弟弟,你说他弟弟涉嫌虚开发票,他当然发火了,还请你不要介意!
 
我告诉老板:根据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第13条、14条的规定,像你们公司这种情况,只要取得对方已经注销的证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非现金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就可以证明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支出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老板听到我这样说,高兴地说:那真是太好了,我马上安排人去准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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