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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资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是怎样的

深圳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20 次浏览

合资公司注册:如何注册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是怎样的一、申办资格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有符合规定的...

合资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是怎样的

一、申办资格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赢亏二、申办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展开全部

其他答案:1、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2、进口设备清单(无进口设备的不用提供); 3、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收费 ----- 代理费 1 万元整,其它费用凭票报销。 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引进外资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 中外合资企业的本质特征在于中外合资双方为实现各自的战略利益目标,克服各方在资源上的相对不足,在各方战略利益目标取得兼容的条件下,寻求资源互补,进而争取获得协同优势效应而进行的一种过渡性战略安排。 拟办企业董事会名单; 4、中方营业招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5、外方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及银行资信证明(股份公司还应提供股东股份证明); 6、拟办企业联络员相片2张; 7、拟办企业场地来源证明 除了某些行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更低注册资本要求,对于合资企业的更低注册资本没有通用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为20万美元,在一些开发区 也有更低的,如14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不同于内资企业,内资企业要求先验资,再注册,因而不能分期出资,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合营 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至于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 过三年。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合资公司注册: 合资企业注册流程

合资企业注册流程如下:一、申办资格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赢亏二...展开全部

合资公司注册: 注册合资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外方需要提供材料:1、 (公司投资)外商海外公司开业证明原件及海外公司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文件(原件和经国内专业翻译公司的翻译件);(个人投资)海外投资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护照所在地当地...展开全部

其他答案:中外合资企业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外方需要提供材料: 1、 (公司投资)外商海外公司开业证明原件及海外公司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文件(原件和经国内专业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个人投资)海外投资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护照所在地当地中国领馆认证文件; 2、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翻译件(能够证明公司存款额度的银行证明原件和经国内专业翻译公司的翻译件),注:存款额度要求大于注册资本; 3、 (公司投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和翻译件 由外商海外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该新办企业的简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设立企业的目的、设立企业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中方(必须是企业): 1、 中方营业执照的原件; 2、 中方上三个月度的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 3、 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即母公司决定对外投资新公司的文件),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4、 如设董事会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即母公司决定对外投资新公司的文件),需要全体董事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5、 如果投资额大于原公司净资产的50%,需提供审计报告; 新公司 1、 新外资企业法人代表、董事、监事的授权书、简历、二寸彩色照片及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果是外国人还需提供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文件); 2、 营业场所租赁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原件2份和产权证复印件2份加盖物业公章);办公楼租用期应在一年以上; 3、 财务身份证和会计上岗证的复印件。

合资公司注册: 合资注册公司-注册一个外资公司需要多少注册资金,有什么限制条件...

注册中国外资独资企业 随着内地的开放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到海外或香港注册公司,作为发展海外市场的窗口。然后,再利用海外窗口公司到内地发展三资企业,形成“前店后厂”的格局,这样做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赢得海外客商的信任,还可以享...展开全部

其他答案:.....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公司名称和住所; ㈡公司经营范围; ㈢公司注册资本; 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㈥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㈦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㈧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更低限额: 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公司名称; ㈡公司登记日期; ㈢公司注册资本; 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㈤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㈡股东的出资额; ㈢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㈢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㈣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㈦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㈧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㈨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㈩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

其他答案: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限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依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遵守下列限制: 一、 不得经营禁止出口的商品; 二、 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核定公司的经营的进出口商品须经批准后方能经营; 三、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口或出口实行配额招标的进出口商品,合资外贸公司须按照主管部门关于进出口商品投标、招标规定参加投标; 四、 合资外贸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 五、 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中方应占比例不得低于51%,外方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 六、 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中方委派; 七、 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必须保持外汇收支平衡。

其他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没有规定外(独)资贸易公司的注册资金的底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没有什么限制。 合资公司必须遵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要求。具体你提的问题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和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和公司法,完全可以解决你的问题,同时办企业必须熟悉这些法律规定。

合资公司注册:注册一个中外合资公司要什么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合资公司注册:中外合资公司注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必备条件:1、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2、外方企业法人或个人均可3、注册资本:科技、服务业不少于10万,生产加工业不少于15万(其中中、外各方出资均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4、经营项目必须附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二、提供资料:1、中、外双方合法开业证明(1)中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2)外方企业提供开业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2、中、外双方的"资信证明"(内容包括企业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1)中方由开户银行出具(2)外方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3、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4、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其中文译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1张)6、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合资公司注册:合资公司该如何注册?

一、中外合资公司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准备资料:

  1。立项的请示(原件)

  2。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投资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6。

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7。新设立企业房屋使用证明(包括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8。合营企业合同(原件)

  9。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10。法人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或护照或台胞证等)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2。

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

  13。工商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2。

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

  6。

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

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4。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

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

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

  14。

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6。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7。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

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

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8。

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注册北京公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

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合资公司的工商注册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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