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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25 次浏览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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