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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商注册公司财政补贴营改增增加税负不合理

深圳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2-17 次浏览

工商注册公司财政补贴营改增增加税负不合理  近期,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举行学习全国“两会”精神报告会。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公司财政补贴营改增增加税负不合理

  近期,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举行学习全国“两会”精神报告会。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公勤介绍了其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做《关于大力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建议》大会主题发言的情况。
  刘公勤指出,应对经济鉴证类服务业的发展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扶持。据其考察调研了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运行一年多来的情况,并结合自己的切身体会,提出了支持服务业发展,降低企业税负的综合性建议。
  同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郭文杰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由于部分行业中的税负不降反增,对此采取财政补贴的过渡政策,有待商榷。
  “营改增”渐显成效 过渡性政策待规范
  据税务总局今年3月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272.5万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54.8万户,现代服务业217.7万户,全年“营改增”减税1 402亿元,包括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600亿元,非试点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802亿元。
  2012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市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1+6模式)“营改增”试点。两年多来,试点范围扩至全国,试点行业不断扩大,在实现结构性减税的同时,“营改增”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曾撰文指出,“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完善了税制;优化了产业结构,推动了发展;促进了劳动就业,稳定了物价,改革成效越来越显现出来。
  王军同时指出,“营改增”改革试点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在前期试点中,一部分纳税人税负有所上升,一些过渡性政策有待规范,以及虚开发票等骗税行为等。
  事实也的确如此。“营改增”试点之初,由于有些行业还没有纳入试点范围,有的企业不能全面获取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导致交通运输、融资租赁、货运代理、部分经济鉴证类服务业等行业的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升。
  王军指出,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税负变动分析与应对。区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分时段、全方位掌握其税负变动情况。对税负上升的纳税人,一方面,认真落实好已有的过渡性政策安排;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其充分把握增值税制度特征,调整和改进经营管理,增加进项税额抵扣,减轻税收负担。
  财政补贴成地方“营改增”标配选择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营改增”的目的之一是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但并非意味着每一个企业都会降低税负。
  在试点改革过程中,由于经营规模不同、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部分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
  在“营改增”还没有全面普及,抵扣链条不甚完整的情况下,“营改增”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些行业、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
  为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顺利推进试点改革,从上海试点开始,各地财政部门纷纷选择实施过渡性财政政策给予政策扶持。财政补贴成为“营改增”的标配措施。
  如上海市试点期间针对可能出现的部分企业税赋增加的情况,上海市财政局在《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中制定了以“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为主要内容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和金额的财政扶持。
  同时,上海市已经出台具体补贴方案,标准大致是企业税负增加累计超过3万元,由财政部门补贴70%,在年底再进行清算。
  北京市财政局在试点期间也下发了类似通知。北京的财政补贴政策也是按比例补贴。而比例的确定结合了数据模型和上海的实践经验。不全额补贴,意在避免骗取财政补贴。
  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基本原则,各地均制定了符合当地情况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对此,毕马威华南区税务合伙人李雁指出,各地财政补贴标准主要依据当地财政承担能力而定,要求全国有统一的标准不大可能。
  应对“营改增”会计师事务所可寻求政策支持
  在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过程中,“营改增”是无法规避的一个问题。税改不仅影响到事务所的税负,更影响着事务所业务发展方向及其业务价格的制定。新税改形势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直面挑战,积极应对,同时尽量争取政策支持。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成本绝大部分是人工费用及房租、差旅费等都无法抵扣,能够取得进项税票的成本支出很有限,因而本次税改实际负担增加了。
  那么,在“营改增”背景下,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该如何应对呢?
  对此,刘公勤建议,在“营改增”政策框架下,财税部门应对各类现代服务业根据其不同特点进行适当分类处理。对经济鉴证类服务业,可单独考虑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进行核定征收,或者给予减免优惠并扩大可抵扣项目范围。
  在所得税层面,刘公勤则建议财税部门,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经济鉴证类服务业适用所得税税率按15%执行;将执业风险金费用纳入所得税前计提范围;类比科研企业将经济鉴证类服务业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处长王华伟介绍,随着“营改增”试点和全面推广步伐的加快以及试点范围的扩大,交通运输业、租赁业等更多行业将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会计师事务所等执业机构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扩大,行业税负将逐渐降低。
  王华伟建议各执业机构应积极关注并争取相关政策优惠。
  王华伟同时建议,各执业机构应积极应对税制变化,调整经营模式,尽可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提高可抵扣进项税额,尽量抵消税制调整影响。
  除了对税负有直接影响外,“营改增”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定价也产生了影响。
  “营改增”后,同一项服务以6%计算增值税,即同样实现原先金额的净收入,理论上服务价格需要提高。但是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要提高服务价格,或是以此作为谈判的借口,要看其价格策略和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业务细分状况等综合因素。
  德勤税务合伙人高立群建议,“营改增”后多出来的一个百分点的名义税负,可以和客户谈判决定最终由谁来承担或者如何分担。
  专家:财政补贴不利于税制改革
  “营改增”一直以来被业界视为完善税制结构的重要环节,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对于它造成的影响是增税还是减税一直存在争议。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认为,“营改增”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分税制的重新洗牌,减税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其作用远没有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来得明显,但在理顺中央和地方利益方面意义更为重大。
  郭文杰指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商品价格和税价是分开的。按照价外税和价内税的定义来讲,价外税的税由购买方承担,而价内税的税由销售方承担。增值税归根结底是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的。具体到注册会计师服务收费上,“营改增”后,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收费应该包括服务收费与增值税金。
  郭文杰认为,对部分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税负增加,采用财政补贴的形式是不合理的。他指出,中国人习惯上把价税合并到一块说某个商品的价格。在美国就不同了,美国某商场你看到某给商品标价100元,你去交钱的时候,肯定打出来的是100+税金。
  对于一方面推进“营改增”“减税”,另一方面又对“增负”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的政策,北京华兴盛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陈志坚也不认可。他指出,这种政府补助并不适合税制改革,政府要做的是完善税制,而不是拿钱补助。再者,企业不应等着补助的钱,而是应该适应,同时接受市场调整,从而适应新的税制。
  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表示,“营改增”后,地方没有增收而又要财政补贴,的确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所以中央至今也没有统一规定要补贴,目前都由各地判断是否需要补贴。“营改增”在全国推广后,一些地方可能会考虑取消财政补贴。
  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员潘洪新此前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某些行业来说,“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
  “任何税制不可能设计的十全十美。新税制实行时,总会有一些行业的税负会发生变化,如果这个变化不大,在合理范围内,市场这个无形的‘手’会帮助这些行业进行调整以应对变化了的情况。如,‘营改增’后,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税负显著增加,但市场会发挥作用,运输企业会根据新的税负重新制定新的运输价格以将增加的税负转嫁掉,或通过其他合法手段降低税负。”潘洪新说。
  对于各地对税负增加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包括部分财税官员在内,均认为过渡性政策并非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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