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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工商注册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 1.问:哪些纳税人需办理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凡属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
代办工商注册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
1.问:哪些纳税人需办理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凡属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问: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问: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答:《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问: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6.问: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还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据了解,该《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这些产业根据各地在能源、资源、劳动力、需求等方面比较优势而确定。
记者在该目录上看到,陕西共含36类产业,主要包括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大型游乐设施制造,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医疗机构经营,民用机场运营,文化资源数字化等。
西安邮电大学经管学院院长张鸿分析,从目录内容看,虽然煤炭、能源化工行业占据陕西经济的比重较大,但目录中却没有针对这些行业的内容,说明还是鼓励、扶持新兴产业。另外,节能环保是发展的主流产业,这一点给陕西的扶持力度也较大。
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轮西部大开发的10年结束后,2010年发改委就表示要尽快制定新的鼓励产业目录,但至今已过去近4年,这个目录未正式出台。财政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录》迟迟不能出台,财政部这一财税优惠政策无法落实。税务机关和相关企业也比较着急。
2012年,国税总局对此的答复是:在新的《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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