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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注册公司无需为注册资本发愁

新余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1 次浏览

注册公司无需为注册资本发愁根据注册公司《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商事主体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除主动申请外,在办理各类变更登记业务及年检时也可一并...

 

注册公司无需为注册资本发愁

    根据注册公司《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商事主体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除主动申请外,在办理各类变更登记业务及年检时也可一并办理新营业执照的换发。

    注册公司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据省工商局介绍,目前使用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种类过多,达18种。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后,除特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暂不作调整以外,其余15种营业执照精简为4类,分别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方法

    由于新旧执照区别较大,如何避免外省企业不承认新执照?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新版执照右下方统一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字样,左下方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除重点提示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还注明了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监管等信息的查询方法,外省企业可以通过执照上标出的信息公示平台网站来查询企业以上相关登记信息。

    “谁审批谁监管”划分监管责任

    此前“重准入轻监管”产生了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监管错位缺位等问题,目前,深圳和珠海特区立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划分监管责任。另外,商事主体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无需进行年度检验。

    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企业提交年报取代年审,一方面简化了提交材料,减少了办事环节,另一方面使得商事主体从被检查变为自愿提交报告,体现了商事主体自治的转变。

    目前注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的现状是:一是有法定更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实缴到位并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由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后在营业执照中记载公示;三是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均有强制性规定;四是非货币出资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对于注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虽然有所降低,但仍然设定了设立公司的更低注册资本以及首期实缴的必要数额,并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验资程序;注册资本存放在银行验资帐户,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动用该笔资金。

  以上规定,使得我国目前的注册资本制度在实质上仍然是要求注册资本实际缴付。这样,公司在筹备设立的时候,必须准备两笔资金:一笔是作为筹备公司设立的启动资金,用于租赁场地、购置办公设备、办理公司登记、筹办公司开业等费用;一笔是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并且不得动用。无形中,提高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降低了资本利用率,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而严格的验资程序,也拖长了公司设立的时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效率。虽然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出资分期到位,并把更低注册资本要求降低到3万元,但是大量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仍然对特定行业设定了较高的更低注册资本限制,有的还规定必须一次缴纳全部资本。在当今日益发达并特别重视交易迅捷的商品交易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机稍纵即逝,若公司设立成本大、效率低,将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环境。

  另外,这一制度导致公司出资形式范围小、渠道少,非货币出资手续繁杂、费用高,资本运作的效率低、不灵活。注册资本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诱发“两虚一逃”的大量发生。最为严重是的“注册资本信用”泡沫无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的建立。

  记者了解到,新的商事登记制度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均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不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商事登记部门也不须查验验资文件。但是几个股东之间,谁出了多少钱,由谁来认定和证明呢?新的的商事登记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注册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是说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而是政府不再收取验资证明而已,这就从过去的政府监督转变为股东监督,认缴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改革后商事登记制度对于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仍应依法律和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果有股东未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约定按时缴付注册资本,已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以及公司本身均可向未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未出资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参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应当对鉴定结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审查以下内容:一是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是鉴定程序是否严重违法;三是鉴定结论是否错误、不明确或内容不完整。

37、法规规定罚款的幅度使用了“以上”、“以下”、“以内”、“超过”等用语,是否包括本数?

答:参照《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使用 “以上”、“以下”、“以内”的用语时,一般包括本数,法规明确规定不包括的除外。“超过”则不包括本数。

    注册公司参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计算非法财物的货值,如果达到听证的条件的,应当告知注册公司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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