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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注册公司违规告别吊销,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潼南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0 次浏览

注册公司违规告别吊销,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立法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使申请人办事有了良好的心理预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营造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

注册公司违规告别吊销,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通过立法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使申请人办事有了良好的心理预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营造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明确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可以通过商事主体公示信息予以查询。

  长期以来,经营范围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及企业登记机关。一方面,企业和登记机关均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来明确经营范围;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交易活动愈加频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层出不穷,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能满足形势发展要求,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也就成为了一个难题。根据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将确定经营范围的权利交回给了企业,体现了商事登记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以及“有限政府”的转变。通过经营范围的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明确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现行企业注册资本制度设计,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如验资手续繁琐,期限过长,增加了企业设立的成本;现行规定允许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但由于公司尚未成立,设立之初无法完成过户转让手续,公司的首期出资实际仅限于货币出资,限制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权等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货币出资比例等限制不尽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一些验资机构出于逐利目的,与投资人串通,以垫资的方式验资,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等,滋生大量“两虚一逃”(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现行注册资本制度设计预期与经济快速发展实际存在一定差距,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实力,对企业乃至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也带来了影响社会信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度性问题。探索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度改革,有助于积极破解注册资本存在的“玻璃(1571,16.00,1.03%)门”等难题,降低企业进入市场成本,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疏导“两虚一逃”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企业发展、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新的动力。

        有准入就会有退出,这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目前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由正常退出的注销制度和非正常退出的吊销制度组成。近年,我市每年吊销的商事主体数量大概是注销数量的3倍左右,事实上成为主要的市场退出机制。但这种吊销制度有着较严重的缺陷,可能导致误伤运作正常的商事主体,也不利于市场繁荣。怎么办?昨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即将实行的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对轻微违法违规商事主体不再实行吊销制度,改为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改革前,吊销制度对轻微违规企业处罚过重。据了解,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的处罚。吊销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丧失经营资格,仅保留主体资格;②被吊销的商事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均依法列入信用系统,被限制担任其他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③吊销后商事主体登记不可以恢复,只能进入清算注销程序;④被吊销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能给其他商事主体使用。

  吊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逾期不参加年检手续;②超范围经营,情节严重的;③无故不开业或停业;④虚假注册;⑤其他情况。但在实践中,以企业为例,因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总量的99%以上。这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很小,却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恢复正常登记状态,只能进入清算注销程序;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还要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显然严重违背了罪与罚相适应的法律基本原则,进而影响了社会整体信用。

  另外,社会公众对吊销的法律效力往往产生认知错误,认为被吊销后即退出市场,而且行政机关对吊销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未有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导致被列入应当清算注销名单的商事主体,大多未按正常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大量商事主体处于不合法的退出状态。如:我市每年被吊销的企业近1.5万户,实际办理注销的仅5千户左右。

  因此,针对此类轻微违法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有必要重新建立一种灵活方便的制度,弥补对正常经营商事主体与非正常退出商事主体之间的监管真空。

    根据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第28号令)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调查时或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第28号令)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是指在具体案件的立案、审批环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主要指分管办案机构的主管领导。

    对于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可以管辖?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八条对于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特殊管辖规定,即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管辖。因此,只有广告发布者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异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以及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告知具名投诉人、申请人、举报人。

    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是否应当依据总局第28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是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则应当依据总局第28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总局第28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委托调查,受委托的主体是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工商所是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工商机关的范畴,因此,区、县工商机关不能委托工商所调查办案,但可将工商所作为其内设机构,通过内部授权的方式将一部分办案权限交给工商所。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因此,区、县工商机关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工商所的人员调查、取证,并以区、县工商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工商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查封、扣押的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等优先行处理?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对查封、扣押的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等优先行处理:一是法律、法规有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同意。

    立案后,应当作出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交或涉嫌犯罪移送的案件是否需送法制机构核审?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制机构负责办案机构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交、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由办案机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出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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