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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开州益阳某品牌辣椒酱与“辣妹子”牌辣椒酱包装高度近似,判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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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5-26 次浏览
辣妹子食品公司(益阳)的"辣妹子"辣椒酱在湖南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很多家庭餐桌上的调料品,也是湖湘游子心中"家的味道&qu...
辣妹子食品公司(益阳)的 " 辣妹子 " 辣椒酱在湖南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很多家庭餐桌上的调料品,也是湖湘游子心中 " 家的味道 "。
十年如一日的红白金配色包装及简笔画头像都是辣妹子辣椒酱的显著特征。
益阳洪松食品公司生产的 " 洪松 " 牌辣椒酱产品的包装装潢使用的圆柱状铁罐、铁罐上的文字、色彩、图案及各要素的排列组合,与 " 辣妹子 " 牌辣椒酱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
侵权产品
湖南辣妹子食品公司以益阳洪松食品公司(生产企业)及雨花区香专调料商(销售企业)行为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诉请:一、判令被告洪松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 " 洪松 " 牌辣椒酱产品上使用与原告 " 辣妹子 " 牌辣椒酱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判令被告雨花区香专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 50 万元。
通过比对,侵权产品的红色部分将原本的辣妹子文字标识替换成了拼音;白色部分将产品的简笔画头像稍作改变并翻转。
明明已经做了改变,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
一、两产品装潢有一定的相似性。本案中侵权产品及权利产品属同类产品,双方均突出自上而下红、白、金三色搭配的色彩组合,均在前后白底色上分别使用了女子侧身简笔画头像。通过整体观察,颜色组合、简笔画头像及排列位置、文字排列是双方装潢中最显著的部分,最易引起消费者注意,构成各自装潢的主要部分。在隔离状态下观察,主要部分极其相似,其不同之处均属于细微的、不引人注意的变化。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对原告辣妹子食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二、" 辣妹子 " 牌辣椒酱有一定影响力。" 辣妹子 " 牌辣椒酱自 1997 年投入市场,销售范围广,有作为知名商品受行政、司法保护的记录,故原告生产的 " 辣妹子 " 牌辣椒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法院判决
一、被告益阳洪松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 " 洪松 " 牌辣椒酱产品上使用与原告 " 辣妹子 " 牌辣椒酱产品特有装潢相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长沙雨花区香专调料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被告益阳洪松食品公司生产的 " 洪松 " 牌辣椒酱;
三、被告益阳市洪松食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原告辣妹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10 万元。
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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