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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广东珠海横琴公司工商登记实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江城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1 次浏览

广东珠海横琴公司工商登记实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自有房屋可做企业工商注册,入驻企业按照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月29日,由珠海横琴...

 广东珠海横琴公司工商登记实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自有房屋可做企业工商注册,入驻企业按照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月29日,由珠海横琴新区与澳门合作成立的“粤澳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横琴新区完成了全部行政审批程序,进入企业法人实质运作阶段。作为横琴中医药科技产业园的开发主体公司,该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在提交资料的短短时间内即办理完毕。

  像这样快捷简便的公司注册手续办理在的横琴新区将成为常态。11月25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横琴条例》)。这部横琴“基本法”对企业的工商注册手续以及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的条文规定,“可以说,这个条例明确了横琴发展的大框架,各种政策也将更有利于吸引企业入驻投资。”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副主任林江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工商登记三大创新

  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横琴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其第四章“产业促进”中的第四十条。其明文规定,横琴新区将在企业的工商登记制度上进行三大改革创新:实行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项目许可相分离的登记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以及“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珠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智斌向记者逐一解释了上述创新条款。王智斌表示,通常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企业必须先行获得相关行业的许可证作为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但在横琴新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将不作这样的要求。“比如,一家企业想在横琴投资成立出租车公司,按照以往的规定,企业需要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工商登记,但现在不需要了,只要在允许的行业内,属于一般经营的,都可以直接由工商部门登记。”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在横琴注册时,也不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我们只需要企业提交认缴出资的证明,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我们就可以进行工商登记。”王智斌表示,上述政策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在横琴的投资落地的时间,同时避免一些违法中介在企业注册过程当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条例规定企业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场地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这样意味着横琴岛上居民的自有房屋,即使不属于商用性质的,也可以作为商用而用于企业工商注册。”一名律师事务所人士对记者表示,此举可以解决目前横琴岛商业配套不足导致的企业注册难问题,促进横琴新区个体及服务业的发展。

  记者从横琴新区行政服务促进局了解到,截至今年9月底,落户横琴注册的内资企业已达到89家,新增注册资本31.1亿元,落户的外资企业有4家,注册资本2968万美元。“目前横琴正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很多地方不具备中小企业进入的条件,横琴正在加快软、硬件环境的打造,为企业的入驻提供便利。”在问及横琴新区企业投资情况时,横琴新区管委会主任牛敬对媒体表示。

  而对于已经入驻横琴的企业而言,《横琴条例》的出台也受到了他们的密切关注。“我们已经收到《横琴条例》的全文,正在研究其中的一些条款可能给我们带来的便利。”香港文化传信集团企业发展部总经理庾婉华对记者称。该公司已确定在横琴新区投资一个3D动漫产业园,项目首期面积约60万平方米。

  “目前我国工商登记制度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规定还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这次广东省工商局批准横琴在工商登记方面进行试点,先期探路,对于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意义深远。”王智斌称。

  横琴成事实“自贸区”

  除了在企业工商登记上提供更大便利外,今年7月份国务院批复的关于横琴岛实行“二线”管理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在《横琴条例》中以法规形式得到了明确。

  《横琴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横琴岛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关”管理,横琴岛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关”管理,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

  “这个政策使横琴新区具有相当于一个保税区的功能:在横琴新区范围内,从澳门或者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进行备案管理,实行免税或者保税,而从内地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则相当于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横琴新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可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符合产业政策条件的企业还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王智斌对记者表示,该条政策是整个《横琴条例》里边对于投资企业而言更具有吸引力的条款。

  分析人士表示,由于横琴新区同时具有居住功能,区内允许建设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等业务,因此,其所具有的保税区功能有很大的想象利用空间,“相当于一个事实上的‘自由贸易区’”。

  由于目前横琴新区仍然处于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进入经营生产的企业并不多,这条前瞻性的政策还未显现出其明显的效应。接受记者采访的林江表示:“横琴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二线关’政策都是目前国内其他所有新区里没有的,横琴如何利用这点吸引企业投资,让政策落到实处才是关键。”

  王智斌透露,在《横琴条例》出台后,珠海市相关部门和横琴管委会方面都将加紧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力求每一条政策都尽快得到落实执行。

  名词解释

  横琴一线关:

  指横琴岛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进出该口岸的货物与一般的口岸通关不同,除了明令规定的或者国际公约禁止之外,不需要填报复杂的报关单,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贸易管制。

  横琴二线关:

  指横琴岛与珠海经济特区之间的口岸,承担货物监管、征税和检验检疫等职能,进出该口岸的货物等同于进出口。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章 总则

条 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横琴新区的商事登记机关。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声明申请材料真实。

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第六条 横琴新区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第二章 商事主体资格

第七条 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商事主体类型;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上。

第八条 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的登记模式。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纸质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可以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条商事主体设立前依法应当报经批准的以及规定的专营专卖行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章程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的类别表述。

第十二条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商事主体可以自主经营的项目。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加注“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

第十三条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依法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应当依法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经许可的经营项目不需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加注“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

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

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经营场所,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第十六条 商事主体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并报商事登记机关登记。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不在其商事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在横琴新区的办公区域内,经横琴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其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商事登记机关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栏加注“横琴新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登记实收资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特定主体的实收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等出资事项由股东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实际缴付出资后,由公司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

第三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商事登记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不实行年检验照制度。

商事主体应当每年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当年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变化情况、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取得经营项目许可审批的情况、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四条商事主体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报告,一并提交承诺书,声明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第二十五条商事主体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记入商事登记簿。

第四章 商事主体除名

第二十六条 商事主体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除名,记入商事主体除名名录。

第二十七条 商事主体被除名未满两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恢复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从商事主体除名名录中删除,重新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一)证明除名事由不存在的;

(二)按规定补交年度报告的。

第五章 商事登记监管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

一般经营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进行日常监管,其中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许可经营项目由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经营项目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九条 商事登记机关和许可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警示、告诫、公示公开等行政指导行为,加强对商事主体的监管,引导其合法守信经营。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三十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商事主体、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并将信息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应当公示辖区内的许可经营项目目录。

第三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登记簿的登记事项及备案信息;

(二)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有关情况;

(三)商事主体除名名录;

(四)商事主体被查处情况;

(五)商事主体注销情况;

(六)其他应当予以公示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公示与商事主体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及监管情况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条 商事主体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如实公示其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缴付和经营场所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章程应当载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制定或修订章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公司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向社会公众披露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接受政府行政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公司秘书制度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秘书的姓名及公司秘书变更情况,公司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商事主体的信息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对外公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商事主体不公示或不如实公示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款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的材料(年度报告)与其声明不符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商事登记机关、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示信用信息的,由横琴新区管委会协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适用本办法进行监管。

企业可依照本办法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局是由于横琴新区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它的设立将为横琴新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便捷的登记注册服务。尤其是在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方面,该局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横琴新区开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试行与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信息公示及信用评级的企业监管方式,从而为创新更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登记管理机制探索、积累经验,为横琴新区的经济发展腾飞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发展环境。

珠海横琴商事登记改革建立了"宽进"的登记制度体系和"严管"的监管制度体系,是全国由地方政府令颁布,并有法律保障的商事登记管理办法。许瑞生副省长指出,珠海横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广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实践,在建设市场准入体系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必将为广东省的"两建"工作深入开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局挂牌成立当天,广东省副省长许瑞生亲自为同煤秦发(珠海)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颁发了张营业执照。当天获颁营业执照的还有珠海市东润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伍仟万元)和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以上三家均为适用商事登记设立的公司)。

延伸阅读:

一、横琴新区工商局成立的背景和职能定位。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是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之后,第三个由国务院批准的新区。横琴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大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对于维护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推动珠三角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支持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按照全面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横琴建设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省编办、珠海市委市政府和横琴新区党委管委会的大力支持下,广东省工商局积极筹备成立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近5个月的准备,横琴新区工商局于2012年5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

横琴新区工商局为广东省工商局管辖的正处级单位,内设办公室、法规科、登记监管科(外资科)、市场科、经检科、食品科等6个科室,行政编制45人。具体负责横琴新区范围内登记准入服务、市场监管执法、消费维权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作为新区重要的职能部门,横琴新区工商局负有特殊的使命。今年三月份工商总局出台《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将横琴确定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是工商总局批准的全国两个改革试点之一。

该局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的规定和精神,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组织在横琴新区开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放宽准入"和"严格监管"两个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对横琴新区先行先试,构建制度优势,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尤其在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横琴新区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横琴是一块正在开垦的投资热土,享有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和灵活的措施。随着珠港澳大桥的动工,澳门大学的搬迁兴建,加上横琴新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并实施开放型带动战略,横琴新区的优势更加独特,商机无限,已吸引不少客商上岛考察和洽谈投资项目。目前已建项目有中海油天然气终端、液化天然气、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和石博园、海洋乐园、东方高尔夫球场、三叠泉、天湖等旅游景点;在建项目有长隆国际海洋度假区项目;已签约的有多联供燃气发电、横琴高新技术产业板块基础设施配套等项目。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18日,横琴新区共有市场主体1232户,与去年同比增长53%;其中外资企业48户,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现在172户,占企业总数的22.7%。新区成立以来新增加市场主体613户,增长44.4%(目前已有市场主体是由珠海市工商局保税区分局发照和监管)。随着高标准、高起点的开发建设热潮的掀起,市场主体将大幅度增长,经济活动将日趋活跃,市场监管的任务将更加繁重。

三、横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现行工商登记制度的突破。

答:现行企业登记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合一。形象比喻,就是出生证与驾驶证等证件要一起取得。这种制度使企业登记门槛极高,企业为取得营业执照必须首先取得经营许可审批,导致企业为取得审批许可常常在多个审批部门间奔波。此外,一些审批许可部门为减少监管风险,不断提高许可门槛,使得企业花费大量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但仍难以取得审批许可,社会诟病极大。而横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则是实行商事(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也就是说,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与经营资格的审批许可相互脱钩,经营资格审批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商事主体登记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及时办理。

此外,横琴商事登记制度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登记上,也采取和现行企业登记制度不同的做法。主要是变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以及实行便利企业经营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制度,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不一致,可以"一照多址",也可以"一址多照"。

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原因、意义、目标和内容是什么?新的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原因:主要是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管制色彩,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准入门槛高,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加大了企业和社会的交易成本,不利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发挥,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为了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必须改革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十分重要,一是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功能作用,实现法律责任社会化和社会经济的有效协调运转。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实现政府部门责、权、利的协调统一和商事登记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四是尊重商事主体高度自治和自我管理,实现公平、规范、自律的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改革努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横琴新区经济加速发展。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内容:推行十项改革,即,一是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登记制度,建立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监管与自律相统一的登记制度。二是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方式。三是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四是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五是实行"谁许可,谁监管"的监管制度。六是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建立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七是改革现行企业退出机制,建立商事主体登记簿除名制度。八是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九是实行"公司秘书"制度。十是实行对不按规定公开信息追究法律责任制度。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

一是实行"宽进"的登记制度体系,包括:

1.实行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项目许可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商事主体。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凭审批许可部门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

2.实行方便商事主体经营的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商事主体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不一致,可以"一照多址",也可以"一址多照"。

3.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实收资本不作为登记事项,无需提交验资证明。

4.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

二是实行"严管"的监管制度体系:

1.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不再实行年检验照制度。该制度的创立,主要是将过去登记机关要求进行检查,改为商事主体有存续意愿才提交年度报告,即从登记机关角度,将"我要"改为"你要",从商事主体角度,将"被监督"改为"我意愿"。

2.实行商事登记簿的除名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是改革退出机制,将过去逾期年检直接吊销执照的过于生硬做法,改为年度报告逾期后除名,增加信息公示环节,发挥信用惩戒作用,同时对商事主体确因疏忽等原因给予救济帮助。

3.实行"谁许可,谁监管"的监管制度。这项制度解决过去有的部门只重许可,不重监管的问题,特别是解决过去查处无证经营中有的部门推却查处职责的问题。

4.实行加强信息公示制度。这项制度主要通过加强信息公示,加强社会信用监督作用。

5.实行"公司秘书"制度。这项制度原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现延伸到有限公司使用,既加强有限公司披露信息的责任,也与当前美国等"揭开公司面纱"的做法相同。

6.实行对不按规定公开信息追究法律责任制度。对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商事主体,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横琴商事登记改革(渊源)是谁提出的?有无上级的政策依据?

横琴商事登记改革任务最初由《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此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1月24日公布《横琴新区条例》,规定横琴新区可以在企业登记制度上进行改革创新。今年3月10日,工商总局制定《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支持广东在深圳和珠海横琴新区开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为此,省工商局根据《横琴新区条例》,在全力配合横琴新区管委会,积极筹建横琴新区工商局挂牌成立的同时,组织人员开展商事登记制度的研究。因此,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经过广东省工商部门较长时间研究和酝酿,横琴管委会积极推动,具有地方法规支撑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支持。

六、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改革位列全国第几位?

据了解,目前开展商事登记改革的地区有广东省的深圳、顺德等地。但是进入实施阶段,并具有地方法规支撑的,横琴新区是个实施改革的地区。

七、如何确保此次横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一举成功?

为保证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省工商局、横琴新区管委会、珠海市工商局进行了多方研究和论证,由省工商局代行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5月23日下午,珠海市委副书记、市长何宁卡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5月24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珠海市率先以制定政府规章形式推进横琴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宽进"的登记制度体系和"严管"的监管制度体系。同时,还制定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对原企业登记业务系统进行修改,以适应商事登记业务需要。

八、工商部门推行商事登记改革,取消了前置审批,其他监管部门如何顺应此次改革要求?

取消前置审批,改前置为后置,需要明确新的商事主体监管体系内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按照经营项目、经营场所"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现审批许可与监管的统一。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涉及多个部门许可审批的,由各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同时,要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实现许可审批和登记、监管信息资源互通共享。

九、注册资本实缴制和认缴制有什么区别?如何加大商事主体的自治和自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来是实缴登记制,改革以后实行认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不改变商事主体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只在监管制度上进行调整,工商部门登记时不再审查注册资本实际缴付多少,只审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公司和股东负责,公司对股东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并发给出资证明书。公司及股东之间互相监督,在法律上如有纠纷,由股东或公司负法律责任。认缴注册资本不作为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由公司和股东自律,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十一、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制后,是不是意味着横琴新区会出现大量零首付或一元公司呢?

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以后,不等同于不缴付,也不等同于零首付或一元公司。法律法规有注册资本更低限额规定的,仍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成立以后,公司股东要按照章程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实际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并以其认缴的出资数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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