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公司注册属下出租人的所得税处理-财税1688
 ⎛财税1688⎞电话

服务热线: 18123656426

注册公司代办营业执照

福田公司注册属下出租人的所得税处理

福田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1 次浏览

公司注册属下出租人的所得税处理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更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公司注册属下出租人的所得税处理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更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根据定义,计算公式:更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本案例未担保余值为O,假定租赁内含报酬率为R,根据案例资料可得:
1000000×(P/A、3、R)十O=2600000+100000,根据插值法计算,
当r=5%时,现值=27232元
当r=7%时,现值=26730元
由上面计算可知5%<r<7%。插值法计算如下:
(27232—27000)/(27232—26730)=(5%一R)/(5%一6%)
计算得出:R=5.46%
确定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更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一(更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1000000x3+100000+0)一(2700000+1 00000+0)=300000(元)确定应收融资租赁款
对于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确定是否包括卡刀始费用的问题,一直是大家关心的焦点,我认为不包括在内,理由如下:
(1)融资租赁对出租人而言,应收融资租赁款在会计上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债权入账的价值,实际上初始直接费用是由出租方承担的,是租赁资产转移过程中出租方已经发生的成本,所以,最终长期应收款账户也不存在初始直接费用余额挂帐的问题。
(2)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时已经考虑了初始真接费用的影响,所以在摊销的过程中,初始直接费用也随着未确认融资收益的摊销而摊销了,不需要再进行单独摊销,从而简化了会计核算。
(3)根据(2008年注册会计师》教材458页的处理。长期应收款不包括初始直接费用,而是影响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因为在计算内含报酬率的时候,已经如果蚬值小包拮辛刀始瓦矮费用,租赁内含利率会较高,包括了初始直接费用后降低了报酬率,教材的处理通过报酬率的降低来体现对于出租方损益影响,抵减了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8年1月1日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一应收融资租赁款 300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55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300000
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50000
财税差异:
(1)出租环节的财税差异
税法规定:出租人将资产融资出租时,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应当视网转让财产处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会计规定:出租人按照租赁的备抵账户,在以后备期分期计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应该确认“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一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以上案例,出租环节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都为50000元,没有财税差异。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财税处理
新准则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由原准则下的负债类科目转作为了资产类会计科目,在编制报表时作为长期应收款项目的备低账户,在以后各期分期计入租赁收入。
税法上不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税基础为O。
所以2008年1月1日,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税基础为0元,账面价值为一300000元(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贷方发生额应为负数),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300000元,但是按照资产的“历史成本原则”,融资出租固定资产时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第18号一所得税》的规定,融资出租固定资产时,一般只产生转让环节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利得”或“损失”,除此之外,不再影响损益,也就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按照“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原则,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不能调整损益(所得税费用)或者权得(资本公积);对应科目只能足是资产类科目,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收益”科目,这样调整了未确认融资收益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又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由此陷入一个死循环,故准则规定这种情况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008年12月31日
收到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一应收融资租赁款 1 000000
确认2008年租赁收入,2700000x5.46%=1 47420(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420
贷:租赁收入 147420
财税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价款。
融资租赁在税法上是作为分期收款的销售来处理的,2008年应确认收入1000000元,会计上确认收入为147420元,产生财税差异852580元在以后期间不可能转回,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 8号—所得税》关天暂时性羞异的定义,所得税性差异。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纳税调增,不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2009年12月31日:
收到第二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专应收融资租赁款 1 000000
确认2009年租赁收入,
(2700000—852580)x5.46%=100869.13(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869.13
贷:租赁收入100869.13
纳税调整:税务上确认收入1000000元,会计上确认收入100869.13元,形成性差异8991 30.87元,不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8991 30.87元。
7、2010年12月31日,
收到第三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一应收融资租赁款 1000060
确认2010年租赁收入,(2700000—852580—8991 30.87)x5.46%=51710.87(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1710.87
贷:租赁收入 51710.87
纳税调整:税法上确认收入100万元,会计上确认收入51710.87元,形成性差异948289.13元,不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一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948289.13元

福田公司注册属下出租人的所得税处理 扫一扫 加好友在线咨询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