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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佛山税务局确定虚开的依据 虚开发票可造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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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记账报税 发布时间:2021-01-10 次浏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行政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事实上,税务局在认定虚开案件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容...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因为内贸提货单具有货物的不可抗辩的物权凭证的性质,因而在内贸提货单买卖关系中,内贸提货单的交付应视为内贸提货单所标明的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风险责任也随之转移。
显然《民法通则》支持提货单作为物权凭证,提货单的转移应视同其承载记录货物事项所有权转移。显然,D集团向R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R公司向L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提货单让交易对方提货,说明交易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商品事项与对应的商品同方向移动,商品购销事实客观实在。
2、提货单的合法性。
内贸提货单应当依法签发、取得和转让。内贸提货单的签发、取得 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 系。
内贸提货单的签发人必须是货物的合法所有人,不得弄虚作假,或与仓储单位或运输单位恶意串通,签发不能提货的内贸提货单。内贸提货单的取得和受让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 的代价。内贸提货单的取得或受让一般应以合同取得或受让为基本要求。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虚开发票会涉及到哪些风险
一般纳税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买设备合同,b公司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其分公司c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于是b公司让分公司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如此处理,对三方来讲均存在涉税风险。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的做法是由销售方b公司开具发票。如果a公司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的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其中,该文件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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