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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0 次浏览
工商注册公司几类企业的税务问题解答一、我公司是工商注册公司一内资企业,参与投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企业2009年仍属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期内,该合资企业2009年...
工商注册公司几类企业的税务问题解答
一、我公司是工商注册公司一内资企业,参与投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企业2009年仍属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期内,该合资企业2009年有利润,按减免税政策免交企业所得税,现拟对各股东进行分利。请问,我公司所分得的利润是否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缴企业所得税。
二、工商注册公司2009年从事花卉种植业务,经税务机关认定属小型微利企业,2009年实现利润20万,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请教一些财务人员和税务干部答复不一:(1)有的认为应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基础上减半申报2万元(20万*20%/2)所得税;(2)有人认应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申报2.5万(20万*25%/2)所得税;(3)有的认为应在20万*20%和20万*25%/2相比较选择更优惠的申报,不能在20%的优惠税率上再减半申报。上述三种说法均有道理,请问我公司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花卉种植业务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20万*20%/2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工商注册汽车生产公司企业将本企业自产汽车用于管理部门使用,是否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 2、汽车生产企业将本企业自产汽车移送企业下设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碰撞实验,是否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增值税注销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其它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汽车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及碰撞试验,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自产汽车用于上述视同销售规定范围的,如用于其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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