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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德宏公司注册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税收金额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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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0 次浏览
公司注册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税收金额怎样计算?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企业在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工会经费的税收金额如何填列?填报说明是这样的“工会经费支出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条例中所说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2%是指是更高限额还是扣除标准?是按“工资薪金支出”栏的税收金额*2%计算还是填列企业实际支出及上缴数?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就实际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于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B、我公司取得国土部门招标拍卖土地后,由于政府对该地块迟迟未征收,导致我公司不能将土地投入使用。税务局以我公司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为由要求我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我们是否该缴税,如应该缴,该从何时计算,是否应该从拿到地使用后才缴?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规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贵公司应根据您取得的土地的实际情况,按上述规定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
C、发电厂生产的电部分自用,自用部分是否交增值税.在计算所得税时,自用电部分如何计算? 我所说的自用电,指的发电厂本身的设备运转所用电,,办公楼照明所用电.。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电力企业运营及办公用电不属于上述应视同销售的范围,无需做视同销售处理,不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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