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关于注册公司防范经济诈骗的法律思考-财税1688
 ⎛财税1688⎞电话

服务热线: 18123656426

注册公司代办营业执照

昌图关于注册公司防范经济诈骗的法律思考

昌图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1 次浏览

关于注册公司防范经济诈骗的法律思考首先我们先来分析合同经济纠纷跟合同诈骗的区别,近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猖獗,有再次抬头的趋势,逐步引起注册公司...

 

关于注册公司防范经济诈骗的法律思考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合同经济纠纷跟合同诈骗的区别,近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猖獗,有再次抬头的趋势,逐步引起注册公司企业及合同管理机构的重视。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如果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犯罪经常和合同纠纷互相交错,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完全区分它们的界限,一般可分成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视为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只是想临时借用,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视为内容真实的合同。该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但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是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视为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一、经济合同欺诈行为主要表现。

  1.不法分子假冒身份伪造证件包装成国内外的大公司,然后以合资为名,要求合资对方高价购买其指定的设备作为出资。如福建籍农民李良云等人以从广东购得的伪造的执照——美国麦克马隆有限公司为诱饵,从1997年始租借写字楼,向内地企业发函征求合资伙伴。李同前来应征的北京某单位签订了合资意向书,规定双方各投资200万元,欲骗取对方的合资资金,然后要求这家单位到其事先串通好的企业高价购买实际已淘汰的设备,因被工商局及时查获,李的阴谋才未得逞。

  2.不法分子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发布广告招引加工项目的接产方并诱使其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以产品样品不合格为由侵吞保证金在收到接产方合同保证金后。不法分子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招揽客户,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事实,以消除接产方的疑虑和警惕,中介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促成了欺诈合同的签订。同时,收取中介费后把客户介绍给定做方,致使接产方被骗后也难以讨还支付给中介方的中介费。

  3.以押金或者定金、预付款的方式骗取贷款。由于市场疲软,一些经营滑坡的企业产品滞销。行骗者用预付少量货款等方法,消除对方戒心,利用企业急于回笼资金的心理,达到行骗目的。如浙江宁海人刘某同上海市医学会下属协会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后,骗取了对方的信任,先支付了少量押金并虚构销售业绩,此后却将公司库存的价值达兀万元的1800瓶各类白酒席卷一空。

  4.编造理由,侵吞定金。行骗者多以老少边穷地区的单位为主要对象,利用对方“求富心切”的心理弱点,以大批量的加工业务为诱饵,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由侵吞定金。如本市某机械厂曾在短短的16个月间,以加工木箱、安全门、定位片等业务,先后同甘肃、张家港、浙江等地的13家单位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最后,皆以产品不合格为由,骗取定金、违约金计11.84万元。经查:该机械厂根本不需木箱、安全门等产品,与其它单位也无此业务往来,纯属“醉翁之意不在酒”。

  5.虚构标的,骗取施工企业合同保证金。诈骗者本身是不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通过种种方法获得项目工程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图纸,以发包方的身份引诱其他单位承包工程,从而骗取对方的合同保证金等。

  6.假扮“下家”求货,实为“上家”骗款。诈骗者利用对方欲赚取购销差价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与被骗方订立购销合同,同时又串通第三方作为被骗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骗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为诱饵,诱使被骗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

  二、原因分析。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手法变化多端,虽说大多数手法并不太高明,但屡屡得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钻法律空子,处罚不严。“披合法外衣,干不法勾当”是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重要特点。从字面上看其所订立的合同条款,很难发现有什么破绽。所以,法院和仲裁机关对由此而形成的纠纷视作一般的合同纠纷,给行骗者钻了空子。工商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际执法中困难不少。

  2.交易行为不规范及部门把关不严。有的企业负责人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订完协议后对承包者的经营行为放任不管。欲行骗的承包者见利忘义,明知违反法律仍铤而走险,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诈骗活动。曾被工商局查获的一些单位大多是个人同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承包合同,挂靠在街道的企业。从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有的部门领导只图眼前利益,在不了解、不知情的情况下接纳他人挂靠经营或将企业交给他人承包,甚至为其出具伪证,提供虚假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帮助其申办营业执照,为行骗者创造了条件。

  3.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加之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各不相同,造成事实上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有的地区经济不发达,希望通过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往来摆脱贫困;有的企业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未及时调整好经营方向,渴望尽快回笼资金,出现效益滑坡,形成产品积压。被骗方大多参与市场经验不足,订立合同前不重视对对方的资信调查,法制意识淡薄,或急于成交等等,这些都给行骗者以可趁之机。

  三、经济合同欺诈行为的危害及法律思考

  1.使商业信用下降,交易方式倒退。合同本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行为,然而,却由于合同欺诈行为的日益猖獗而导致合同签约的下降。据查:目前,各类企业签订合同金额只占经济往来总额的50%,落后的现金交易方式逐步取代合同交易方式,合同维系经济活动的纽带作用逐步被淡化,这无疑是一种倒退现象。

  2.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据工商局98年的抽样调查,全国的合同平均履约率仅40%。我国每年因经济合同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千亿元。合同欺诈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由于多米诺骨牌效应,将导致社会市场交易法则被肆意践踏,其危害绝非危言耸听。

  3.破坏了社会稳定。由于不法分子多选择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及效益不佳又急于摆脱困境的企业进行行骗,因此,这些地方往往遭受“重创”。有的被骗企业和个人频频到各级政府上访,甚至采取写血书、绝食等过激形式和行为来表达被逼无奈的绝望,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易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2) 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 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或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5) 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6) 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经济合同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次和角落,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必将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大影响。新近实施的合同法确定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合同监督和查处的法定职责,有力地强化了合同行政监管职能,这更增强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的力度,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成为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具体的监督管理中,应该遵循事先宣传预警、事中监督规范、事后调解查处的原则,既严厉打击又防患于未然,从而增强打击合同欺诈的力度。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经常向经营者宣传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并开展这方面的培训,使合同法制观念深人人心。结合“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帮助和促使企业实现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使企业在完善内部管理的过程中提高合同自律能力,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2.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网络,发现利用经济合同之名行骗钱财之实的不法分子要严厉查处,同时对那些行骗者所挂靠的假集体企业和行骗者承包的企业也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不法分子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惩处,不搞以罚代刑,并且通过媒体予以揭露,起到震慑作用;要与公检法等部门密切合作,协同作战,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活动;法院和仲裁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不能将合同欺诈当作一般的合同纠纷来处理,以防行骗者钻空子,继续逍遥法外。

  3.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登记管理。我们在为企业做好支持与服务的同时,也要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要把好新开企业申请登记的审核关,教育和引导企业不要贪图眼前利益而轻率地将企业交给他人承包或接纳个人挂靠企业;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回访检查和企业年检审查管理的力度,对“三无”企业及挂靠的假集体企业予以清理,消除合同欺诈的隐患。

  4.企业要重视合同的自我管理。要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台帐、档案;要实行法人委托制度、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签约行为,堵塞漏洞。

  5.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注册公司“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守”注册公司,从一个侧面促进注册公司完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同时,继续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

昌图关于注册公司防范经济诈骗的法律思考 扫一扫 加好友在线咨询

相关标签: